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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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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要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将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五)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严格依法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六)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资金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检查、和群测群防等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需的应急搬迁、应急治理经费,防范于未然。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建设、民政等部门加强交流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受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预防并进行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予以协助并负责监督检查。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对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等工作,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市国土资源局汛期值班电话:88779315

  

  局矿管处:88779520(白天)

  

  传 真:88779313、88779520

  

  联系人:郭贵秀,联系电话:1384498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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