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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1.总论


  

  某些生物、化学物质及其残留会影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和质量,进而影响动植物和人体健康。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了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施了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制度。自1999年起,《国家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开始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作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近年来先后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高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对完善了我国整体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现有的相关监控工作,统一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科学管理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以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制定《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本《监控计划》由《监控指南》和《2010年度监控计划》两部分组成。其中,《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体系性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各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的依据和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监控计划的适用范围和重要概念、法律法规依据、原则、机构职责、企业的责任、《年度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的基本要求、监控结果应用和监控体系的完善等,内容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度监控计划》为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个大类业务2010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方案,由各类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专家组按照各类产品特点制订。今后将根据上年度监控情况及风险分析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年度监控计划》。

  《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全面评价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发现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隐患,提高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2.《监控指南


  2.1 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

  2.1.1适用范围

  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进出境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大类商品。

  2.1.2有关概念

  2.1.2.1食用农产品:可食用的未经深加工的植物或动物部分或整体,包括水果、粮食、水生动物与陆生动物。

  2.1.2.2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2.1.2.3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2.1.2.4安全风险:指农产品和饲料中含有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因素。

  2.1.2.5监控产品:列入《年度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1.2.6监控物质: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安全风险检测项目。

  2.1.2.7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指定的判定监控样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mrls,mrpls等)。

  2.1.2.8批准实验室:经由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检测监控物质的实验室,

  2.1.2.9基准实验室:经过评估、由主管部门核定的检验检疫权威实验室,承担特定监控物质的检测和验证任务。

  2.1.2.10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年度监控计划》抽取的样品。

  2.1.2.11一般监控物质:指为监测某一产品的安全风险背景情况而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列明的监控物质,其为制定重点监控物质奠定基础。

  2.1.2.12重点监控物质:指经风险评估,显示存在较高风险,应在进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物质,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加注“★”。

  2.1.2.13潜在风险监控物质:指存在一定风险且未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物质,鼓励各直属局对潜在的风险物质进行监控。

  2.2 法律和法规

  2.2.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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