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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0]168号
【颁布时间】 2010-05-19
【实施时间】 2010-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2010年5月19日 京高法发[2010]1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

  


  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裁判尺度,确保行政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当前全市行政审判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未予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行政主体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未履行该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主体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备案行为具有确认业主委员会地位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对行政主体不予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

  答: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备案)与行政主体对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行为错误的,能否以扣缴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特征,扣缴义务人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5.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引起的行政纠纷,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

  答:在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类纠纷的行政主管机关之前,应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适格被告。

  6.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该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

  答:鉴于《城乡规划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尚未作出详尽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7.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公开某项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以其不掌握申请公开的信息或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主体具体说明理由,并重点对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进行审查。

  8.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后,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公开涉及拆迁的各类文件,行政主体答复后,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鉴于此类案件被拆迁人已获安置补偿,申请公开涉及拆迁的各类文件与其实际权益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则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特殊情况除外。

  9.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提出管辖异议时,没有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提交证明管辖异议成立的证据,处理管辖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在管辖争议处理结束后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是否有期限要求?

  答: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参照执行。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如何处理?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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