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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商贸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五、培育家政服务企业,形成一批连锁经营的企业品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有效带动行业发展。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整合企业资源,鼓励大型家政企业加强资本运作和规模化运营,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全方位服务,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广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帮助中小家政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引导其深入到社区和郊县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贴近需求,提供增值服务,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局面。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经验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凝聚各方力量,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要依据本地家政服务市场需求情况,抓紧制定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有关城市科学选择、严格规范培训机构,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严格监督验收,充分保障就业。培训机构应主要依托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同时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申请、市级部门审查、招投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级部门确认、国家部委备案的培训机构选择认定机制。培训内容要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适应实际需求,选择权威家政培训教材,增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可针对不同学员特点分级培训,初级培训以普及型、基础性的家政服务技能为主,中高级培训要更加注重专业化和复合化,适应家政服务多样化、个性化趋势,满足不同层次家庭服务需求。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不断创新,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基地式培训、滚动式培训、合作式培训,促进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教学培训与实操培训的紧密衔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协会组织,积极探索利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家政服务业协会的新模式。引导协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定、资质认定、信用评价、培训教育、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自律水平。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家政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任务和运营管理,参与“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及有关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共同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八、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加强对家政服务业以及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宣传,加深广大群众对家政行业发展前景和服务主体的理解和认知,宣传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和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引导人们逐步转变消费观念,加快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不断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特别要着力宣传国家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的惠民政策,以及部分城市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家政服务工程”建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显著效果,赢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政府支持、媒体关注、企业积极参与、各方协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九、完善配套政策,协力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下,努力为家政企业协调有关用工、用地、注册、税收、贷款、网点布局、社会保障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着力解决家政服务企业和人员险种少、上险难以及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降低企业、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方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家政服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8 月31 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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