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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10]15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1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机构发生变更,应由总行管理员填写“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报送银监会和代码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在开设一般用户时,用户名由系统依据以下规则自动生成: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给定的机构编码_001-999。

  第十九条  批量核查系统每级机构开设一名用户,为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计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及批量核查数据为内部工作信息,仅供各单位工作中参考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所有查询人员在使用共享平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转载、反编译等,对操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和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发生他人凭密码进入系统时,视为有效登录,该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用户启用申请审批表(略)

   2.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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