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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机构发生变更,应由总行管理员填写“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报送银监会和代码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在开设一般用户时,用户名由系统依据以下规则自动生成: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给定的机构编码_001-999。 第十九条 批量核查系统每级机构开设一名用户,为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计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及批量核查数据为内部工作信息,仅供各单位工作中参考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所有查询人员在使用共享平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转载、反编译等,对操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和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发生他人凭密码进入系统时,视为有效登录,该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用户启用申请审批表(略) 2.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