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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9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接上页]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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