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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0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规划、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及推广,促进节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本市在每年六月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节能考核评价标准应当结合各区、县发展水平、区域功能定位和各类能耗所占比重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供热等领域或者系统的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能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节能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市节能领域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或者本市需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本市制定的地方节能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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