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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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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植被、水库水质,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防汛、抗洪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各种监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抢险施救事迹突出的;

  

  (六)维护水库治安成绩显著的;

  

  (七)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拒不办理的,可以暂扣航运、养殖、架设物等设备、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林木树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捕捞工具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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