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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追回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处所申请补偿金额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弄虚作假或者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补偿表的,扣除国家给予的6个月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建议村(居)民会议罢免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调查核实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和发放补偿费的; (二)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截留、贪污、挪用补偿经费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