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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占亭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立法依据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更换为《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界定重大建设工程范围。 四、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行为规范。 五、增加地震安评报告的审定效力内容。 六、增加农村抗震设防的技术服务内容。 七、增加无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和地震安评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相关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九、《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