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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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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水文监测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水文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挂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应事先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因迁移重建、恢复监测和管理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其他车、船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限速通过或者绕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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