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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二)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 (五)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 (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 (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 (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 (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 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 4.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文件; 6.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7.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 8.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9.施工总结报告等。 (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 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 3.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 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要在种植绿化植物的第三年完成,执行“442”付款方式。即第一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三年验收全部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工程资金。 (三)园林绿化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