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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明河沿岸污染源单位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明河沿岸污染源单位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通告

  (筑府发〔2010〕4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

  

  为巩固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南明河水质环境,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三创一办”工作要求,市政府根据《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于近期开展大规模的南明河沿岸污染源单位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督促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

  

  二、南明河沿岸各污染源单位要严格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要严格环境管理,对收集的城市生活、生产污水建立收集量、处理量、水质分析、污水处理装置维护台帐,对污泥要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

  

  三、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人民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区南明河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沿岸污染源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南明河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南明河沿岸污染源单位稳定达标排放工作。

  

  四、从即日起,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通过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持续对南明河沿岸各污染源单位排污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查重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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