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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10]23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批复

  (闽价商[2010]232号)


  

  省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求恢复大包装加工、畜牧渔业用盐国家定价的请示》(闽轻盐[2010]企118号)收悉。鉴于食盐出场(厂)价格提高造成盐业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食盐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食品加工用盐批发价格恢复按国家规定价格水平执行,即:无碘日晒盐批发价格773.5元/吨,加碘日晒盐批发价格830元/吨,无碘精制盐批发价格873.5元/吨,加碘精制盐批发价格930元/吨(以上均为全省统一配送含税价格,包装物为50公斤装编织袋)。

  二、畜牧渔业用盐批发价格按上述食品加工用盐批发价格执行。

  三、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企业年用盐量2500吨以上)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批发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上述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本批复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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