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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清理时间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11月初完成。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底前提出规章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较大市政府规章的清理,较大市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省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9月底前提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市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本市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第二阶段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省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1年2月底前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将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清理工作完成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清理工作,研究、决定、处理有关清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副省长陈超英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兼法制办主任孙桂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明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担任副召集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秀林同志兼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中,要结合自身实际,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清理质量和水平。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略) 2.较大市规章清理统计表(略) 3.省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4.省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5.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6.各市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