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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县(市、区)支局,各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现将2010年福建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二、年检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评分(满分60)。 主要包括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2.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登记、核销手续。凡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核销手续的,得5分;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得0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凡填写完全一致的,得10分;有任何不一致的得0分。 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的批准手续。凡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经过外汇局批准的,得5分;未经批准的,得0分。 5.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凡按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的,得10分;未按照外汇局规定进行备案的,得0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凡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5分;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0分。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6月1日开始,境内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下载《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于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另一份报送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企业年检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7月20日。 2.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负责本地区境外企业年检材料的收集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转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三)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县(市、区)支局负责本地区境外企业年检材料的收集、系统审核和评分工作。各外汇局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县(市、区)支局于8月5日前将年检工作报告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评分表(见附件二)报省外汇局。厦门市分局于8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报告报省外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