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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朝阳市城区、城镇烟尘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朝阳市城区、城镇烟尘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1)实现城市空气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3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随着市区的拓展及人们对生态环境适宜度要求的提高,将适时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双塔区、龙城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朝阳县所属城市区域。 2.2区划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以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 3.区划分类标准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结果 根据《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要求,将朝阳城区(总面积46.58km2)划分为如下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凤凰山自然保护区,面积4.00km2。 二类区: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规划区,面积40.83km2。 三类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团区,面积1.75km2。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实施 《朝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朝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朝阳市城区、城镇烟尘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朝阳市城区和城镇(县级政府所在地,下同)锅炉、窑炉、餐饮娱乐业炉等烟尘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年城区90%、城镇85%以上天数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是城区、城镇所有锅炉、窑炉、餐饮娱乐业炉灶等烟尘排放源。 城区整治重点是禁止燃煤区、烟尘控制区、自动空气监测站(园林处、一建构件厂和面粉厂)周边(以站点为圆心,半径200米范围内)、城市主干道两侧和出入口道路两侧的烟尘排放源。城镇整治重点各县(市)自行确定。 三、整治时限 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各排污单位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治理改造。 四、整治措施 (一)城区划定禁止燃煤区和烟尘控制区。竹林路以南,柳城路以北,朝阳大街以西,友谊大街以东范围内为禁止燃煤区;除上述区域外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均为烟尘控制区。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煤区和烟尘控制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