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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地,在2010年10月底前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地,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高市级统筹管理水平。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基金,由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业务管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市地应按照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市)因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市)承担所辖区域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备案)工作。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工伤康复以及工伤预防、宣传等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应纳入设区的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实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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