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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皖价电[2010]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成本监审。药品定调价成本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属省定价的药品必须经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价格成本监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明细进行严格审核,对成本的真实性负责。特别是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仔细审核每笔原材料购进发票,药品出厂价格发票,从严控制销售费用,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二、完善药品定价机制。对于进皖销售的不能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的政府定价药品,企业报价必须以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相关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中标价格、企业产品出厂价发票等证明材料。我局严格按程序定价,实行集中批量集体审价制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新上市的药品,在不能提供出厂价格发票和中标价格等资料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一年内暂按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销售或招投标。

  三、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政府定价药品,特别是社会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实行跟踪调查,发现药品实际出厂价格、中标零售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差异过大的,及时报告。建立政府定价药品定期报告制度。选择较大规模的药品配送和销售企业定期报告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进价和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将根据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分期分批对省管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和价格调查,及时降低省管药品价格。

  四、规范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以备案、登记、信息发布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一律无效。

  五、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列入重要的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的实际进价与省招标采购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的差异,对价格差异过大,中间加价过多,加价率超过规定的要从严处罚。同时,将价格差异过大的政府定价品种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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