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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委办[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委办〔2010〕44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

  


  
凉山州州管干部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川组通〔2004〕6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凉山州委管理的在职干部因私事出国(境)。

  第三条  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凭书面申请到州委组织部领取填写《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二)党委(党组)审查。党委(党组)对《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中申请人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对其政治表现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须征求州纪委监察局、州检察院、凉山国家安全局意见。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四)分管州领导审批。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州领导审批,县市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州委领导审批。

  (五)州委组织部备案。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州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并备案。

  (六)办理出国(境)手续。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持《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州管干部申领到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三个月内不出国(境)或已出国(境)的,应在领到证照后或回国(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州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再次因私出国(境)或领取证照三个月后再出国(境)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州管干部应在回国(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凉山国家安全局接受出国(境)回访,并将出国(境)情况书面上交备案。

  第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委有关规定,州委组织部应积极配合州公安局做好州管干部的登记备案工作;州公安局应及时向州委组织部反馈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领取等情况。

  第七条  离退休省管干部和享受省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州委领导审批。因私事赴台的,还应征求省委台办意见后再报州委领导审批。

  离退休州管干部和享受州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查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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