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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函[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佳政函〔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9年,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服务,加快发展,在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根据《佳木斯市发展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经考核,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东风区、富锦市、同江市、向阳区、桦南县、桦川县、前进区、郊区、汤原县、抚远县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佳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比照先进单位标准(各县(市)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执行。奖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兑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部门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开拓进取,创新工作,再接再厉,为实现全市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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