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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57号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010年6月,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12月组织开展全面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各区(县)建设、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紧抓住《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通力协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号)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村庄整治工作的帮扶指导,树立本地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乡镇全面推开整治工作,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区(县)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要立足农村实际,以提高意识、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为主,以改善设施条件为辅,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不搞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要着重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现有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等因素,重点解决好村庄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问题,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各区(县)要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区(县)、乡(镇)、村三级监管,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乡(镇)、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适时对乡(镇)、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比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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