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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受权人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受权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