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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矿[2010]256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矿[2010]256号)


  

  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国土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

  

  为保证我市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培育和发展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5月31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场所设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应加强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在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指导下,通过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的平台,负责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的相关服务。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应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保留价由出让人或矿业权人确定。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出让任务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四)公告期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矿业权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出让交易;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成交的,受让人持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通知书》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签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机构在10日内将矿业权出让结果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业权人先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转让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矿业权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转让的审查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矿业权拟转让的情况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矿业权人持核准文件及其他材料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实施转让交易;

  

  (五)转让成交的,转让双方签定矿业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交易凭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转让业务承办机构,转让方式;

  

  (三)转让的矿业权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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