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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户口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户口整顿工作,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实有人口3000:1的比例配备户口调查员,扎实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户口整顿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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