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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甘教职成[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招生市场,严肃招生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市场适时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一是加强对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对没有到市、州教育部门备案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能在我省从事任何招生活动;二是加大对城市繁华区域和农村集贸市场招生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对欺骗宣传和欺诈招生等扰乱招生秩序,恶意争抢生源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对非法招生,有偿招生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特别是针对初中学校教职工、社会闲散人员和非法招生机构合谋进行有偿招生收取回扣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我省今年将实行按生源地人数统计招生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打破部门和地方保护壁垒,促进全省职业教育优质资源高效使用;五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六是严肃招生纪律,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五、加强区域统筹,深化东西部和城乡联合办学工作

  

  各市、州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东部和城市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职业教育资源,从计划制订、招生录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经费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共建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一步深化联合办学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东西和城乡联合招生规模。

  

  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财教[2010]15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免学费政策对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推动作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免学费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更多的中职学生。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助学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通知》(财教[2008]33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财教[2009]373号)要求,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助学金发放、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范围不缩小,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生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学籍,保证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健全招生工作机制

  

  自2010年起,教育部建立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厅决定建立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从9月份至11月份,各市、州和省属中专对落实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任务和招生工作进展的情况,每月10日报告一次。每年招生结束后,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所招学生按生源地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统一反馈各市、州,并纳入各市、州招生完成任务之中。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1月10日。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0】76号)的建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中“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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