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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山东省卫生厅;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应当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强调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要求; (六)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应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从审评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7人以上),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经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秘书处应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 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