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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食安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山东省卫生厅;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应当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强调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要求;

  

  (六)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应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从审评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7人以上),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经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秘书处应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

  

  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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