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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教〔2010〕13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为全市教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14号)精神,特制定2010年度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围绕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中心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教育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系统更好的服务于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

  

  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纠建并举、评建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二、目标任务

  

  (一)深入推进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

  

  坚持和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履行职责、务实创新的责任感。

  

  (二)深化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落实市委《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的意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大公共服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畅通监督渠道,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政风行风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有关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基建维修、器材采购、教育经费使用及机关事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积极构建具有教育工作特色的惩防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对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问题,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诫免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组织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纪律责任,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四)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合肥市2010年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合教治办〔2010〕1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乱办班、乱补课等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问题,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牵头单位作用,完善教育收费投诉处理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主管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

  

  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强化师德教育,履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结合学习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引导广大教师把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结合起来,与教育改革、教育科研结合起来,引领教师确立正确的职业理想、职业观念。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坚决查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

  

  (六)加强党建工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在全市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结合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题教育活动,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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