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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鄂民政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规范灾区现场灾情核查,现将《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规范灾区现场灾情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湖北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灾情核查,是指上一级民政部门根据下一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评估、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保障灾情核查工作所需人员、车辆、设备和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安全、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一般灾害发生后,分管厅(局)长根据救灾处(科、股)的建议决定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厅(局)长,人员从救灾处(科、股)、备灾中心中抽派。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分管厅(局)长报经厅(局)长同意后,决定派出由厅(局)领导带队的灾情核查工作组,人员从厅(局)机关抽派。

  

  第六条  被抽派的灾情核查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携带必要的核灾工具,及时赶赴灾情核查目的地;不得从事与核灾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采取点面结合、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深入受灾县(市、区)的重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细致的了解、评估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八条  自然灾害损失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灾总体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采取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或民政等部门汇报和查看正式材料等方式,调查灾害发生时间、涉及范围(乡镇、村组)、灾害发生原因(以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灾害特点,县级区域总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及伤病人口、转移安置灾民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成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家庭财产损失等总体情况。

  

  (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调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因灾伤病人员数量、具体原因等情况。

  

  (三)房屋倒损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深入连片倒房和倒房数量较多的乡镇或村组,必要时根据因灾倒房户台帐进行随机抽查,掌握部分有代表性的倒房户户主姓名、倒房情况、家庭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粮油、家电、家俱等),分析造成房屋倒损的主要原因和恢复重建困难情况。

  

  (四)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深入农作物受灾严重的乡镇或村组,调查受灾农作物的主要种类、受灾状况及程度,分析受灾原因及对灾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损毁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了解道路、桥梁、水库、堤坝、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学校、福利院、医院等设施受损情况。

  

  第九条  灾区救灾工作情况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踪人员搜救、因灾伤病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及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情况。

  

  (二)转移人员安置方式、安置场所、安置人数、灾民吃穿住饮医情况。

  

  (三)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防疫等情况。

  

  (四)灾区党委、政府领导应对灾害召开会议、决策部署、现场指挥,相关部门查灾核灾、安排救灾款物、抢排抢种恢复农业生产、抢修设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情况。

  

  第十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灾区应及时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如发现灾区存在灾情不实、灾民转移安置不彻底、生活救助措施不到位、倒房残留墙体有再倒塌危险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指出,并要求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根据所调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分析灾情特点及程度、灾区生产生活现状、社会稳定情况和灾民吃、穿、住、饮、医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第十二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工作中如发现灾区灾情确实严重,且又亟需救灾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可向工作组派出单位提出调拨救灾物资的建议。

  

  第十三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核查灾情期间应及时向本厅(局)领导或救灾处(科、股)报告灾区情况。一般每6小时口头报告一次灾区点上和面上情况,必要时每24小时书面报告一次情况;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在灾情核查工作结束后的1-2天内写出全面的工作报告,包括调查的灾情、救灾措施、对灾害的评价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文字、影像资料交救灾处(科、股)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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