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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四[201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28”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接上页]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提高煤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要求,加快对冶金企业涉及煤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各冶金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的预案,特别是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环节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要加强企业全员冶金煤气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冶金煤气的基本知识,做到科学自救、不盲目施救。

  

  四、严肃事故查处,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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