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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潇、纳振东“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潇、纳振东“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宁政发〔2011〕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涌现出许多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模范人物,吴忠市利通区两位回族青年李潇、纳振东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2011年7月12日晚,李潇、纳振东途经吴忠市利通区金星路移动公司营业大厅门口,见有人遭到抢劫,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赤手空拳与持刀歹徒搏斗,李潇身中13刀,纳振东身中4刀。在他们的带动下,两名歹徒被迅速制服抓获。李潇、纳振东在他人遇到危难时刻,面对凶悍的歹徒,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以血肉之躯捍卫了社会正义,以实际行动弘扬了社会正气,展现了新时代青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彰显了广大先进青年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崇高品质和不畏强暴、见义勇为的优秀品格。他们是时代的英雄,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为了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扬善惩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李潇、纳振东“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李潇、纳振东各颁发奖金10万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希望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号召全社会要深入开展向李潇、纳振东同志学习活动,营造宣传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勇于向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气概,学习他们在危险面前临危不惧、勇往直前、舍生忘死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感恩社会、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引导各行各业以实际行动向英雄学习,在匡扶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中大有作为,为创建平安宁夏、和谐宁夏、幸福宁夏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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