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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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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按照全面推进、网上运行、权力制约、高效便民的原则,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和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与管理。完善市、区县两级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机制,并将网络终端向街镇拓展延伸,全面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救济等各项权力的网上运行全覆盖,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各项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实时社会监督。

  19.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等制度,发挥行政执法人员在线学习考试系统作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至2015年底,全市各级45岁以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在职教育等系统学习方式,有50%达到法律大专水平。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考核工作。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20.更加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及报告工作和接受人大质询等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自觉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健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公布处理结果。高度重视网络监督,用好网络问政平台,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映机制,积极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

  21.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好跟踪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2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六)健全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

  23.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认真落实复议听证、协调和解、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在全市各县级市、区推广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不断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优势互补功能。落实省、市有关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2015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0%以上。

  2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社会矛盾常态化排查机制,将排查面覆盖到社会各领域和行业。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建立并落实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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