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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

  

  一、正确认识并客观评价桉树人工造林在造林绿化中的作用

  

  桉树是我国南亚热带低海拔地区的主要造林树种之一,具有生长迅速、干形通直、林相整齐等特点,近年来桉树造林在我市“青山挂白”治理、道路绿化、厂区绿化、荒山和迹地植被恢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经营好现有桉树人工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严禁在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桉树

  

  根据我市城市林业的发展要求,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除采石山体遮挡及卫生隔离等特殊用途外,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上新种桉树;严禁在水库周边、饮用水源区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新种桉树人工林。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区域造林绿化的监管,务必取得实效。凡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新种桉树人工林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证。

  

  三、加强现有桉树人工林的科学经营

  

  为尽可能避免现有桉树人工林产生的生态问题,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业主科学经营现有桉树人工林,使之既不对地力和生态造成破坏,又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商品林地上的桉树人工用材林,要按科学经营要求,进行适度间伐,尽可能实行合理施肥和灌溉,恢复地力,培育大径材,延长采伐年龄;用材林达到成熟年龄采伐后,严禁重新种植桉树。对现有生态公益林地上的桉树人工林,要逐步实行林相改造,择伐后套种适宜的珍贵树种或乡土阔叶树种,培育多树种、多层次、多龄级的混交林,提高林分的生态功能。对现有非林地上的桉树人工林,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需求和实际情况,有条件的逐步进行树种替换,实现造林树种多样化。

  

  四、加强桉树种苗生产和造林等环节的综合执法

  

  为有效控制桉树的盲目发展,林业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从种苗生产、流通、造林设计、栽植、抚育、采伐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确保桉树科学经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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