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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在卫生部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基础上,我委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的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未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责任人或个人予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六、纠查结合 (一)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请市属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对2011年1-4月份情况进行调查,按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1年8月25日前报我委医政处。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通过信息化工具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目标和预警控制,包括用药权限设定和用药品种、规格、剂型、配伍、用药数量、用药金额等监测、统计功能,逐步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控管理的自动化和规范化管理。 及时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居于本医疗机构前列半年以上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国家、省、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国家及省、市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市抗菌药物监测网和耐药菌监测与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公布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我市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有条件的区也应建立相应监测网。 (三)加强药品电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需要大量的数据,涉及到对病历、医生处方及其相关的费用等核心资料的分析,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与电子病历、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临床路径管理等相结合,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在满足医疗机构内部处方点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等综合需要的同时,也要满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监管职责所需的信息及其索源等要求。 (四)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和我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督导检查表见附件4);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每年11月中旬,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我委医政处(市属及社会办医院的总结直接报我委医政处);我委将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全市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对全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五)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卫生行政部门要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