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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管理,增强各类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提高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在充分调研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基础上,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应急活动而预先设计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宣教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区、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制订。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主要处置职责的部门牵头、协同部门参与制订。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订。

  

  县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订。

  

  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还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持与省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七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秩序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小组在评估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充分调研现有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专家和部门职责等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预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涉及单位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可通过网络、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再组织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报批、公布和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初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按部门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县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县区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县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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