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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1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提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现就我市对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等。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需本着老年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为: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四)健康指导。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

  

  3、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4、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三、经费保障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0〕153号)要求,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按综合服务成本合理核定,由各区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做好本年度所需经费的追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细化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各区县结合本辖区老年人健康需求,实际提供服务和保障能力确定具体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老年人增设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

  

  (二)积极开展宣传和动员。在确定本辖区具体服务内容的基础上,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服务范围内的人群充分知晓这一惠民政策,让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明确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保障到位,认真实施。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周密部署,落实人力、物力及经费等保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提供老年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相应准备及具体实施工作。

  

  (四)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及时将服务量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按照医改数据监测要求定期上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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