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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鲁农质监字[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1〕2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省厅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基础工作。此次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市的年度考核内容。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宣传、学习、培训的热潮。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普及,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认真落实省厅部署,积极参加统一行动。全省确定统一组织以下几项宣传培训活动,各市要密切配合,积极响应,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印制《条例》及《知识问答》单行本,发至市县农业部门,市县再印发到乡(镇)、村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利用《农业知识》平台,面向社会开展一次有奖知识问答活动。请各地组织农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

  (三)在厅内各处室、各单位之间举办一次知识竞赛活动。

  (四)在全省农业系统干部职工中组织一次知识问答活动,平均分数在前六名的市组队到省厅参加知识竞赛。活动结束后,将各市平均分数、知识问答参与率及竞赛名次进行通报。

  (五)制定统一的标语口号(见附件1),组织人员在街道、村头、路边、田间等人群较多的地方书写、张贴或悬挂。同时,编写《条例摘要》(见附件2)发给各市,组织基层采用黑板报、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

  (六)举办多期由农业部门领导及监管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各市在做好上述统一活动的基础上,要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因时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一些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活动。

  四、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情况。集中宣传培训结束后,各市要及时进行总结,请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含附表,见附件3)报送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宣传标语口号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摘要

  

   3.宣传培训工作总结附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宣传标语口号

  


  1.祝贺《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3.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4.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5.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6.依法使用农药光荣,违法使用农药可耻

  7.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人人有责

  8.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就是犯罪

  9.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0.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依法经营使用农药

  

  附件2: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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