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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通知(2011修订)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证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其中,办理换领的,还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补领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失单》)。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申请人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应予以受理;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变更一致后,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附件二,以下简称《领证凭证》)。其中,对因遗失居民身份证而申请办理补领的公民,应先打印《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附件三),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并留存,再出具《领证凭证》。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申领居民身份证(包括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而换领新证的公民进行人像信息采集;对因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变更、差错或证件遗失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原人像信息采集满三年的,需重新采集人像信息,未满三年的,可采用原人像信息。

  

  申请人必须本人持《领证凭证》及本规定第四条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人像信息采集点进行人像信息采集。人像信息采集点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一致并当场采集申请人人像信息后,应在申请人《领证凭证》上加盖“已拍照”字样的印章并签字确认。

  

  本市70周岁以上老人或不能行走的公民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人员或近亲属,凭本人和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到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上门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上门拍照公民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上门拍照工作。

  

  第八条  人像信息采集后,申请人应持《领证凭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派出所应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对。对人像信息一致的,当场在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系统内办理申请人证件信息受理,重新打印申请人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对人像信息不一致、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或《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无申请人人像信息的,应在核查并确认人像信息系申请人本人后,方可办理。

  

  对采用申请人原人像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核对信息,对信息一致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并在申请人原《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一栏内记载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及承办人。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公安派出所应将《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申请人对表中记载信息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确认,并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申请人《领证凭证》上填写承办民警姓名、确认办理时间、领证时间和领证地点,并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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