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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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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安装高度不低于1.80米。

  

  (二)弄牌应设置在里弄街坊的弄口或者住宅小区的进出口,安装高度不低于2.50米。

  

  (三)楼牌应设置在住宅小区内,每幢房屋的两侧,安装高度在二楼与三楼之间。

  

  (四)门弄楼牌安装应醒目、统一、牢固,相同建筑物门弄楼牌安装高低应一致。在安装新门弄楼牌的同时,拆除旧的门弄楼牌。

  

  七、门弄楼牌的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部门承担。

  

  八、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门弄楼牌安装、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向分(县)局人口办和安装部门反馈未安装、安装不规范的门弄楼牌情况,确保门弄楼牌安装及时到位。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乡(镇)、街道在日常维护管理、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并获反馈的门弄牌缺失、污损的情况,做好门弄牌上报制作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应加强门弄牌基础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每月组织对辖区门弄牌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实地核对,在门弄牌基础信息数据库内注销依法拆除建筑物的门弄牌信息、据实增加新编订或更改的门弄牌信息,确保门弄牌基础信息鲜活、准确。

  

  (四)分(县)局人口办对经批准同意更改的门弄号填写《门弄号变更对照汇总表》(见附件六),每季度上报市局人口办,经市局人口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局指挥部,由市局指挥部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因新辟道路、更改路名等原因变更门弄号的,公安机关应在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市或者区(县)建交委牵头下,3个月内完成门弄号编制、变更工作。

  

  (六)市局人口办、分(县)局人口办应定期对全市门弄楼号编订、门弄楼牌设置和门弄牌基础信息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促进门弄号规范化管理。

  

  九、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199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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