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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船检字[201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 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

  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重新签发和换发证书,按照船籍港进行管辖,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分别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登记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出发,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检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可以由其委托检验地有相应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复核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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