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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努力优化消费模式。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使绿色环保消费的意识深入人心,抵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行为。鼓励试点市、县出台促进绿色环保消费的激励政策,加大非环保产品的消费成本,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用的绿色环保产品。强化节水节电措施,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五、配套政策 (一)现有政策向试点市、县倾斜。各省(区、市)在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投资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试点市、县内符合条件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有关规定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试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大集镇供水、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等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补助资金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 (二)健全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加大对试点市、县的奖惩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优先在试点市、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试点市、县的评价体系。为科学评估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的工作成效,选取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主要指标,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统计部门没有公布数据的指标,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计算。 (二)申报审批。采取市、县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办法确定试点市、县。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试点市、县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县编制5年期试点实施规划,提出试点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1月底前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实施规划进行审核批复。具体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三)考核评价。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市、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试点市、县,不能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市、县资格。试点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试点市、县,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并享受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