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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安全[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2011]74号 2011年8月9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1、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报告程序及时限: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及方式: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电力事故综合信息的报送程序、时间及内容

  

  1、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报送程序:省(自治区)电监办统计本省(自治区)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报区域电监局,未设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事故信息由区域电监局负责统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区域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总本企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报送时间及内容:区域电监局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月17日前报送上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电监会安全监管局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3、电力事故调查报告书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电监会派出机构应于事故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五、信息报送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各单位要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如发生变动,须及时通报。

  

  3、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软件上直接填报)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4、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企业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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