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安全[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相关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要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开展本企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安全事故时,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按照《条例》赋予的权限,控制事故范围,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四)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电力监管机构作为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各电力企业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受电力监管机构委托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样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工作,以学习宣贯《条例》带动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广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十二五”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和2011年电力行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