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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学会(协会),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部编制了《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信用是指机构或人员实施项目的职业信用,是对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国家及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信用评价指标与标准,建立信用管理平台,采集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第四条 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国家及部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任务书(合同)、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财务审计结果等。 第五条 项目信用管理的范围是承担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第一负责人(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项目信用信息是项目信用管理的基础。项目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记录、相关举报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 需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予以采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记录,财务审计结果及相关举报。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者,信用信息分权限使用。 第九条 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项目信用评价应尊重科技活动规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任务书(合同)履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批、科研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单项项目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值为累积5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c1 30%+c2 30%+c3 20%+c4 10%+c5 10% (1) m ci=∑sj/m (2) j=1 6 s=一票否决指标得分* ∑(信用评价指标kj得分*权重)(3) j=1 式中:c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i为临近评价年第i年年度信用评价得分(i值取1~5), 未产生信用记录的年度,其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 s为单项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m为评价年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数; 信用评价指标kj得分和权重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项目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应评价得到的信用值区间分别为[90,100]、[75,90)(不含90)、[60,75)(不含75)、[0,60)(不含60)四个区间。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是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可为其提供优先承担项目的机会。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其失信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承担单位1-2年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项目负责人2-3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科技项目信用管理。 附件1: 单项项目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注:合同完成情况(指标k1)的专家打分依据见附件2。 附件2: 合同完成情况专家打分表
注:本表在项目研究成果验收(评审)会上,由专家填写后回收。每位专家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