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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委市人社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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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中,突出个人特色,发挥个人优势,成绩显著。

  5.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热爱各族人民群众,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6.在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扶贫帮困、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重大活动中,积极展示少数民族良好形象,为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在增进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共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评选办法

  评选活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在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条件,按照分配名额表(附件1、附件2),向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经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初评后,在市属媒体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活动安排

  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从2011年8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活动动员及宣传阶段(8月12日-9月20日)

  各区县、各部门,通过不同的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评选工作,营造宣传氛围,使评选活动真正成为对全市人民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常识的再教育过程,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先进事迹、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以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教育人、启发人、激励人、鼓舞人,不断激励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与时俱进,共同促进西安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县、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评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条件及评选办法认真落实。

  (三)召开表彰大会(10月下旬)

  10月下旬召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名额推荐产生办法

  此次表彰模范集体40个、模范个人30名(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表彰名额是按照各区县、各部门本单位(辖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民族工作政绩产生的。凡推荐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由各区县政府或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活动,积极实践和探索新形势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二)模范集体及模范个人的事迹要紧扣民族团结进步的主题,突出广泛性、典型性、代表性、时代性,可信度高,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公认。

  (三)各区县、各部门评选推荐的模范个人应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在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民族模范代表,并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模范代表。模范个人限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

  (四)推荐的模范集体及个人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同推荐登记表(附件2、附件3)各一式五份于9月25日前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凤城八路119号6号楼223室,市民委民族处)。

  联 系 人:王 安 郑大雁

  联系电话:86786699 86786698

  邮编:710007

  电子邮箱:xasmwmzv@126.com

  附件:1.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区县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市级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登记表(略)

  4.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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