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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有效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一)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行使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实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完善岗位责任制,将法定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各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有义务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供电企业,对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供电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四)建立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检查,将执法责任制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切实减少行政损害,降低行政成本,并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举报、控告、申诉受理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地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主动承担职能,紧紧围绕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一)认真组织电力建设保护的行政执法。重点组织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产业政策的行政执法。供电企业应负责每年度及时提供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年度供电建设项目清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进行公示。

  

  (二)认真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经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要及时将破坏电力设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相关举证工作。

  

  (三)认真组织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供电企业查处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检查、突击抽查和交叉检查,开展以“打团伙、挖窝点、抓首犯、追逃犯”为重点的打击盗窃电能的活动,积极开展反窃电行政执法工作。供电企业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及时将各种窃电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举证工作,对报告的窃电案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队伍,依法进行查处,并强化防窃电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依法加大用电检查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供电企业,切实加强供用电管理,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检查供电企业反窃电的内控措施。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窃电等犯罪活动,同时要依法维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好供用电纠纷,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群众利益的用电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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