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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认真组织对发供电企业的行政执法。对发电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私自外供电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供电企业不执行电力供应应急预案、不按国家规定收取电费、违规停电、超范围行使电力管理职权等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大力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宣传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等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供电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电力用户依法用电,督促供电企业依法供电,监督发电企业依法运营,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要选择一些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电力违法案例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开曝光,以形成强大的声势,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四、切实完善电力行政处罚款项和财政核拨执法经费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收缴的各类罚没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为同级地方财政机关罚没收入设立专户,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部门预算的方式,向同级财政申请电力行政执法经费,为依法行政提供资金保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执法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数额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全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供电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安全有序,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我市转型升级发展和建设创新无锡、幸福无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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