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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齐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经有关单位及专家考证,市政府决定,将王宪章故居等10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依法实施保护,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

  齐齐哈尔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时代  地 址

  1 王宪章故居  民国  建华区

  2 工人文化宫毛泽东塑像 1967年 龙沙区

  3 马恒昌纪念馆房址 1950年 龙沙区

  4 齐昂铁路水塔旧址 1906年 昂昂溪区

  5 建设东正教徒墓  清末  富拉尔基区

  6 道北日式建筑群  1938年 昂昂溪区

  7 齐齐哈尔市工人文化宫旧址 1960年 龙沙区

  8 东盛侵华日军建筑群  1937年 建华区

  9 北满钢厂别墅群旧址  1954年 富拉尔基区

  10   谊苏联专家招待所旧址 1953年 富拉尔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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