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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爱卫[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的通知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的通知

  (粤爱卫〔2011〕10号)


  

  惠州市爱卫会:

  经广东省卫生镇(县城)考核鉴定组考核,你市龙门县城在创建广东省卫生县城工作中,各项指标达到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粤爱卫〔2010〕17号)规定的要求。7月1日至7月8日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网站公示,未有不同意见。省爱卫会决定,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并授予奖牌,以资鼓励。

  希望该县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城镇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各项卫生创建步伐,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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