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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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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按物价部门统一的核价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并按规定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缴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制发和管理工作,仍按市局《关于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460号)要求执行。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委托代理参照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文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各公安分、县局根据式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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